关于印发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》新增
和修订项目(2007年)的通知
发改价格[2007]219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、卫生厅(局)、中医药管理局
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,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(试行2001年版)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,现将新增和修订的项目目录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各地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,根据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具体内容科学测算成本,合理制定和调整相关项目价格。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,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。
附: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》新增和修订项目(2007年)
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
二OO七年九月四日